滕州市华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10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学院中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雷,行长。
被执行人: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633号。
法定代表人:颜博,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华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沟西村。
法定代表人:闵庆河,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新金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工业园区(东皇甫村)。
法定代表人:侯贺静,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百信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法定代表人:肖荣庆,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普惠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岗镇郭孔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传忠,经理。
被执行人:颜博,男,1987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曹红敏,女,1989年0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王文君,女,1988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张峰铭,男,1992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肖荣庆,男,1975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刘华,女,1975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宋晶晶,女,1986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大同天下G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晶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晶晶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17000178862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10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柏孝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