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执保432号
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西侧城市之光营业房。
主要负责人:白洁,该支行副行长。
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52389863X。
法定代表人:闵庆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830635202。
法定代表人:颜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华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鲍沟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53325263。
法定代表人:闵庆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闵庆河,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滕州市。
被申请人:闵坚,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滕州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滕州市华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闵庆河、闵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481财保358号民事裁定,依法作出本裁定并采取执行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滕州市华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闵庆河、闵坚价值2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