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世纪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兴世纪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0174号 原告:成都兴世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星空路898号16栋1层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兴世纪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兴世纪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世纪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兴世纪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