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锐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鼎福建设工程泉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1099号
原告:徐州锐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三胞广场**楼2-1111。
法定代表人:王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超,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徐州市北京路东侧爱卫会商住楼门面**div>
法定代表人:郭令,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鼎福建设工程泉山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徐州天誉时代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武宇,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锐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鼎福建设工程泉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锐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在收到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锐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 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