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融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融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包金芝,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金芝,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周德祥,男,住长春市净月区。
被执行人:齐功福,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融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包金芝、周德祥、齐功福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2022年2月25日划拨周德祥银行存款43093元,其中执行款4334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9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
2、冻结周德祥银行存款790200元,实际控制金额31776.03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1日)。
3、查封周德祥与其配偶共同共有登记在配偶名下的的房屋。查封期限叁年(2021年7月29日-2024年7月28日)。
4、本院已将上述查封、冻结期限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冻结、查封到期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于到期日前30日内(至少提前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继续冻结、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后果自行承担。
5、依申请计划于2022年8月29-30日对其配偶名下的房屋评估、拍卖。长春市检察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长检控民监受【2022】5号受理通知书,并于2022年8月8日作出长检民监【2022】1号通知书,受理了周德祥的申诉,经合议庭合议暂缓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
6、于2022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22年10月13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