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民初4804号
原告:**有,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君,系总经理。
原告**有诉被告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2162.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志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