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1269号
原告:吉林省龙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意之尊2栋111门市。
法定代表人:曲珊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清直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广宁,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2355号先行名苑14号楼23层23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海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跨世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普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谢柏岩,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册望公路边老油库段。
法定代表人:申治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龙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跨世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吉林省龙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龙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艺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