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4249号
原告:***,女,汉族,1958年5月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锦江二区1单元13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海君,总经理。
第三人:周德祥,男,汉族,1957年1月13日生,住长春市净月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德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仍未缴纳该费用。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交其符合减、免案件受理费的证明,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艺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