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融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融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周德祥,男,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区。
被执行人:齐功福,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融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德祥、齐功福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意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要的期限较长,申请法院按和解长期履行的结案方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民终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