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桦南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22民初2603号
原告: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31366866M,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副**。
法定代表人:耿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海,职务:项目经理。
被告:桦南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2325870039H,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名人嘉苑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所全海,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桦南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多次找被告送达,但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
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桦南县名人嘉苑小区消防安装工程款284014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合同书。2019年工程已经结束,被告只给原告五处楼房,五处楼房价值总数为1892027元,被告尚欠原告2840147元。被告违约不履行消防工程合同书的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桦南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信息不详,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地址无人居住,提供的被告电话也联系不上,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1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佳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