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奥格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奥格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耿丽,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邮政街**号iv>
法定代表人齐长华,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奥格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三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奥格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三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陈德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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