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82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苑聪,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8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9月1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保险、房屋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传统查控期间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五、2021年12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作瀚
审判员  万海军
审判员  马吉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