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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82执恢25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6月15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毕旭佳,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王婧,女,汉族,1988年1月23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吉廷顺,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王国华,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苑聪,男,汉族,1991年9月8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大安市巨源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大安市红岗子乡红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裴韫鑫。
被执行人:大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大安市人民路东端大安市财政局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姜洪德
被执行人:杨德平,女,汉族,1965年2月18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陈克全,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姚淑秋,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张向红,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苑闯,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乌兰大街国家电网后侧。
法定代表人:苑聪
被执行人:大安市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大安市水晶城小区1栋1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8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8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海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曲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