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8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育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乌兰大街国家电网后侧。
法定代表人:苑聪。
被执行人:大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路东端大市财政局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姜洪德,经理。
被执行人:大安市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水晶城小区1栋1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经理。
被执行人:大安市巨源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红岗子乡红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裴韫鑫,经理。
被执行人:陈克全,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姚淑秋,女,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王婧,女,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苑聪,男,1991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刘军,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毕旭佳,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吉廷顺,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杨德平,女,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张向红,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王国华,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苑闯,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孙明贺,女,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本院在执行的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8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26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传统查控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树茂
审判员 王鑫程
审判员 马吉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宣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