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21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伟
我院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2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