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margin-right:2.6cm;margin-top:1.5cm;margin-bottom:1.75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
P.cjk{font-family:”宋体”,”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
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1pt;so-language:ar-SA}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2823号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女,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38.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员翟俊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员金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