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天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3200号
原告:陕西***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海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利娜,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卓,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陕西***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应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0170元(其中电梯维保费19500元,曳引机及相关配件费4067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日计2441.1元,其中电梯维保费违约金707.85元,曳引机及相关费用违约金为17332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2018年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该合同具体约定原告向被告所管理长乐一号小区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期限为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被告须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电梯保养、维修及设施配件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双方所签署合同约定及依照国家相关电梯操作规范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被告总计拖欠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017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灞桥区,合同履行地亦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西安市雁塔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〇 年 八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王  心  羽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0年  月  日送达
20200113132002101916100006237554421025916100000712837222020070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