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25财保282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大名县,。
申请人:***,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
被申请人:河北通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550004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河北通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35852191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交通局公路站院内)。
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通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通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通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通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