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4民初841号
原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下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3874412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第三人: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3号睿和中心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739798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城永平大街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06046597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60元,减半收取27780元,由原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路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