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10311号
原告:秦皇岛市长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小张庄村(秦青公路复线800米右侧2号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302715807799P。
法定代表人:钟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圳,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下寨经济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38744129P。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长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长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