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324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卢龙县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240003882015,住所地卢龙县卢龙镇永平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峥,工作单位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执行人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卢龙县下寨经济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38744129P。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申请执行人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卢稽)罚决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朱家仙河片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存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7年12月6日,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卢稽)罚决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40000元。2018年5月4日,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卢稽)罚决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4月3日,卢龙县人民法院做出(2018)冀0324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8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冀03行终11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10日,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卢稽)罚决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940000元,滞纳金940000元)。
本院认为,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卢稽)罚决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卢稽)罚决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940000元,滞纳金940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宏民
审判员 刘卫振
审判员 袁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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