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26民初981号
原告:***,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告:黑龙江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