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绥棱县交通运输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6民初256号
原告:***,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被告:绥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东城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辛占辉,该单位局长。
被告:黑龙江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延福路159-1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明珠,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绥棱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雅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三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盖兆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会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