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久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久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七台河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902民初662号
原告: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宝昌,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昊,男,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久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檬,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洪宝,女,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敬民,男,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洪涛,男,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久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七台河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328.00元,减半收取计10164.00元。
审 判 长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沈晓亮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辛黎黎
书 记 员  陶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