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久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久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902执219-1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221号楼1单元402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久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濛,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北街道育才苑11号楼3单元401室。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5月0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5月09日前履行(2016)黑09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480,115.0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久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久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答应用其在市棚改办未结算的工程款来偿还债务,由法院提取,工程涉及的税费在该款项中扣除,不够偿还的案件款,***放弃索要。申请人***放弃索要其他权利。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久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且申请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经合议庭评议,终结(2016)黑09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久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吴 盛
执行员 :姜海涛
执行员 :杜俊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