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1民初2568号之一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7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扬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