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4民初228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王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山,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戚士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辽0204民初2288-1号民事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申请人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大连市×××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