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力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云县力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云县东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922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县力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省临沧市*县爱华镇瓦窑坝*慧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县东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省临沧市*县爱华镇新兴街集贸市场3幢3-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县力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县东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092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县力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87500元及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开户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到*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进行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12账户内有存款269.62元。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59×××12账户进行冻结。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县东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六、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七、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到被执行人生产车间进行周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八、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到*县人民政府进行核实,查明被执行人有工程款,本院已向*县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待工程款拨付后对该款按执行标的额进行扣留、提取。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75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87500元及迟延履行金。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已于2020年4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所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院核实,本院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扣留、提取。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