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力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双江凌鑫水电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执复19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案外人):云县力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
法定代表人:杨宝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金江路。
法定代表人:高存宏。
申请执行人:****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自治县勐勐镇。
法定代表人:林永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云县力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沧中院)(2019)云09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因等待另案审查结果,本案中止审查。
2020年8月26日,临沧中院作出(2020)云09执监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因系轮候查封,未商请移送处置权即评估、拍卖本案涉案财产错误,裁定:1、撤销临沧中院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云09执59号拍卖裁定;2、撤销临沧中院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9)云09执恢3号第一次拍卖执行裁定;3、撤销临沧中院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云09执恢3号第二次执行拍卖裁定;4、撤销临沧中院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云09执恢3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云县力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系对临沧中院(2019)云09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现临沧中院已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裁定撤销(2019)云09执恢3号拍卖裁定和以物抵债裁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已被撤销,异议、复议已无基础,本案应当终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执异8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华
审判员 闵 义
审判员 黎泰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戚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