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6003号
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欣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王友英
人民陪审员 薛廷芳
书 记 员 邵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