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9408号
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香榭水岸4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501942709。
法定代表人:邓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之(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59269。
被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东城印象13栋201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YTNC97。
法定代表人:王祖华。
被告:***,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王祖华,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祖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1.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兴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润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