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六盘水弘盛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201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香榭水岸4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5019427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六盘水弘盛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58号附2号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9527175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弘盛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323.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履行方式,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维修费20689.14元、案件受理费63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96.00元,缴纳执行费220.00元,当事人向本院提供了履行依据,申请人收取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案款共22419.14元,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不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201执1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邹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