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执2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香榭水岸4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501942709。
法定代表人:邓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学之,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贵州省百纳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石桥仓储物流园D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DK3A00E。
法定代表人:张顺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百纳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98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798.00元,案号为(2022)黔0201执221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20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2年6月26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发现有少量银行存款可用余额,远不足以清偿本院债务,本院依法进行冻结,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到六盘水市××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贵BF××**\贵BPX**号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于2022年6月15日到六盘水市水城区神福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贵BSX**号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并制作《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告知书》,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如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完应承担的义务,申请人可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续冻,如未书面申请产生的其措施因期满而解除等的后果自行承担。2022年6月8日,本院组织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6月26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同时,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427.09元,用于缴纳部分执行费。2022年6月28日,经系统关联案件,贵州省百纳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目前系统显示有10件,多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6月13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鉴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因素,2022年6月26日,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案件情况、进行终本约谈,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进一步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本院认为,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427.09元用于缴纳部分执行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