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民初3515号
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朝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第三人:文山市金马国际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负责人:***,主任。
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山市金马国际城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