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六盘水宗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2民终1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宗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麒麟东路丽江苑B-1栋103号,组织机构代码:7553597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荷泉路18号(聚伦商厦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01942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六盘水宗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9844元,但上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的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六盘水宗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