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大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大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0771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娥,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县阿扎提街二环。
法定代表人:梁勇政。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后计1445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445元退还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彭 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