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大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某某大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7民初1101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阿克齐街57院。

法定代表人:杨佰云,该局局长。

被告:***大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阿扎提街二环。

法定代表人:梁勇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荣新,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琪,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大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福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