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瑞建设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02执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被执行人湖南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示范区响水乡星沙村新塘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3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526690元(含执行费),2018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5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16)湘03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建伟
审判员曾海龙
代理审判员廖水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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