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民初342号
申请人: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惠州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申请人:***,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300000元财产的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