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3执1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诸往镇西诸往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0)鲁1083民初342号一案中,查明,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光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裁定冻结**光在中国工商银行乳山城西支行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乳山城西支行16×××87账户存款9125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