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

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13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诸往镇西诸往村。
法定代表人:隋海清,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
被执行人:王平平,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与***、王平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保全查封***、王平平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鲁1083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名下的鲁K×××××号福克斯牌汽车。因被执行人***、王平平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名下的鲁K×××××号福克斯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朱爱国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