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2000号
原告:乳山市宏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金岭六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和,总经理。
被告: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诸往镇西诸往村。
法定代表人:隋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市宏辉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宏辉印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宏辉印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