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1632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亮亮,男。
被申请人:**飞飞,男。
被申请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亮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飞飞、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亮亮、**飞飞、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冻结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亮亮、**飞飞、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晓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怀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熊苗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