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118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虎背山1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147571XP。
法定代表人:欧阳亮亮,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