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财保85号
原告:曾广喜,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虎背山1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147571XP。
法定代表人:欧阳亮亮,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曾广喜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曾广喜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责任限额54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广喜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曾广喜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肖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