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03民初1632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亮,男。
被告:欧阳飞飞,男。
被告: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亮、欧阳飞飞、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亮、欧阳飞飞、隆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亮、欧阳飞飞、隆富公司对被告****所欠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1日,因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到100万元,双方约定2019年5月12日前还款。2019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每月付息一次,被告***亮、欧阳飞飞、隆富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或盖章。该借条出具后,被告仅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无奈只好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为感。
被告****辩称,是借了100万元,付利息付到了2019年8月12日。
被告***亮、欧阳飞飞、隆富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1份、被告****、***亮、欧阳飞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于2018年2月11日借到原告100万元,被告***亮、欧阳飞飞、隆富公司提供担保;3.转账记录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85万元。
被告****经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四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1日,因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其中85万元系转账支付,15万元系现金支付),双方约定2019年5月12日前还款。2019年5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约还款,即向原告出具100万元的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延期至2019年10月30日,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每月付息一次,被告***亮、欧阳飞飞、隆富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或盖章。该借条出具后,被告支付了至2019年8月12日的利息,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已到期,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应及时还款并支付剩余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计算剩余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亮、欧阳飞飞、隆富公司对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该三被告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本案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亮、欧阳飞飞、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亮、欧阳飞飞、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亮、欧阳飞飞、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晓军
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
人民陪审员  方怀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熊苗苗
书记员蓝燕妃
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