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亮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均同意分期履行,因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8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 明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胡正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