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翊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终128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虎背山1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147571XP。
法定代表人:欧阳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美艳,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84032822J。
法定代表人:王大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退回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文君
审判员  陈 麒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晓丽
书记员王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