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82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为吉安市青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60803L26913185G。
经营者:***,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经营者,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安市青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08147571XP。
法定代表人:欧阳亮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遂川县。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与两被申请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以同等价值的***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保险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两被申请人江西隆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