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冠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临商初字第3832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吕元建。
被告:浙江宏冠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冠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敏